动产继承如何做公证

更新时间:2021-12-28 17:01: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动产继承指的是遗产是动产的时候发生继承,对动产继承办理公证,地点是国家的公证处,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由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后再确认动产继承的效力。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动产继承如何做公证的相关内容。
动产继承如何做公证

一、动产继承如何做公证

遗产继承公证办理的方式是:

(一)继承人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地方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二)继承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

(三)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二、有继承权的主体包括哪些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一)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三)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动产继承如何做公证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动产继承的公证需要有关当事人携带相关的材料,到国家的公证处进行公证申请。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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