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若要反悔,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提出,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但本案中涉及的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因此林女士要求重新继承父亲的遗产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而,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如果涉及房地产财产的,应当办理公证,便于以后过户手续的办理。如为其它财产,可以仅立书即可,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三)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四)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五)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放弃继承权公证后一般不能撤销。因为,办理该公证时,放弃继承权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书没有错误,不具备撤销公证书的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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