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公证书的效力是否有期限没有作出规定,公证法规定,公证有效力是永久有效的,但有证据推翻公证事项除外。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一)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部分无效。
(二)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整体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这种无效是遗嘱整体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公证作为一种证明制度,其证明结果的直接表现是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因此,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公证书是公证效力的物质载体和具体的表现形式,具有普遍的证明效力。
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能够直接证明公证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效力。
因此,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公证书是公证效力的物质载体和具体的表现形式,具有普遍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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