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不是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形式之一。自书遗嘱不去公证,只要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自书遗嘱及其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 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民法典没有确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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