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二)被继承人单位证明。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四)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五)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六)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七)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八)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继承公证是对继承人继承遗产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做出有效说明。遗产继承公证一般是由公证机关办理,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是依据法律规定。许多人都不会想到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是要收取相应费用的,同时在办理公证时,需要法定继承人亲自办理,毕竟这是涉及到人身权利的事情,法律是不允许代理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原件。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本人承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三)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四)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五)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一)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法。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民法典》规定的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显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三)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民法典》严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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