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一) 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二) 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三) 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四) 被篡改的遗嘱;
(五) 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另外,根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必须是真实的,反映遗嘱人的意思。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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