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因继承权的丧失是使继承人失去继承的资格。因此,继承权的丧失应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是: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综上所述,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民法典中的继承编中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