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之父xx死亡后所遗留的遗产(房屋一套价值x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xx系亲xx,其父xx去世后所留房产一套,位于xx区x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xx,登记号:xxxxxxxx,丘(地)号:xxxxxxxxxx,房产所有权人xxx。
原、被告因该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遗产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时,依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或者遗嘱指定的数额的遗产所进行的分配。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分割遗产首先应当贯彻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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