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是现代继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都奉行遗嘱自由的原则并对遗嘱自由作出相应的限制。遗嘱自由是公民享有通过订立遗嘱安排自己死后财产流向的权利,它包括将财产处分给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赠。由于遗嘱自由很容易被滥用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家庭伦理道德,所以有必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限制。我国继承立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过少,导致经常出现一些遗嘱人将个人全部遗产遗赠给某一些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作法也不统一,引起很大争议。本文试就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意义、对遗嘱自由限制的主要内容及如何完善我国现行遗嘱继承立法等谈点浅薄意见,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
被继承人处分其遗产和其他身后事务的意思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这就是遗嘱的形式。
2、指定遗嘱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的自由
被继承人有权通过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所谓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 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
3、遗赠的自由
遗赠 也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方式之一,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将其财产遗赠给除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 人。遗赠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4、设定遗嘱负担的自由
遗嘱人可以在其遗嘱中要求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附加义务。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在其遗 嘱中要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将其遗产指定特定的用途,只要所附义务不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不能只接受权利,不承担义务。该规 定也体现了对遗嘱人意愿的保护。
5、变更和撤销遗嘱的自由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对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而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 设立遗嘱后又取消了所设的遗嘱。
遗嘱自由的理论基础源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在民法诸多领域,如合同法中的合同自 由原则、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在继承法领域则表现为遗嘱自由原则— — 被继承人通过设立遗嘱,将 其财产在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进行自由处分。尊重和保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也就是尊重和保护被 继承人按照其意愿处分自己财产和事务的权利。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这一民事 法律行为成立的过程中,意思自治原则一直贯穿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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