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较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根据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100以下(含100) 5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办理房屋继承手续主要有以下三个步骤:
1、首先办理房屋继承需要先到公安机关办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其次,在办理完死亡证明手续之后,需要前往公证处对继承权进行公证;
3、在进行了继承公证之后,还需要前往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房屋变更登记,房屋变更登记需要提供相应房屋的权属证明,以及继承公证材料。
我国暂时还没有开始征收遗产税和继承税。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征收遗产税有利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的过分悬殊。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以及尽快实施房地产税和遗产税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被继承认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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