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必须是发生于被继承人实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所以继承要求被继承人必须在法律意义上去世了,也就是被宣告死亡或者实际真的死亡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具体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启动继承。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另有约定外,一般应均等继承遗产。不存在多分或少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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