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二)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跟社会组织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也是有效的,像是农村有一部分五保户,无儿无女,也没有兄弟姐妹,当事人的衣食住行基本上都是依靠集体组织供养的,去世以后有遗产的话,集体组织可以继承这部分遗产。
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是有范围限制性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可以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人:
抚养人:
因年老,患 等病,身体衰弱。 家中无人照料,长期以来依靠 照顾。经双方邀约,愿意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请 作证,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
1、 愿将自己的楼房一套,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产证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全部赠给 。 在 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
2、 保证继续悉心照顾 ,让老人安度晚年。至 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 的生活水平保持全市平均水平以上。 的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由 承担。 去世后由 负责送终安葬。
3、 在房产证办好之后,积极协助 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将该房产过户到 名下。
4、如果抚养人 有 行为,遗赠人 可以解除此遗赠抚养协议。
5、如果遗赠人把 又处置给他人,构成对此遗赠抚养协议的违反,抚养人 可以 。
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 、 各执一份,证人 , 各保存一份。
遗赠人 (签字盖章)
扶养人 (签字盖章)
证明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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