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的形式有以下六种:
1.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找法网提醒注意,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6.打印遗嘱。
遗嘱有如下特点: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遗嘱必须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遗嘱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5.其他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