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危机情形消除之后,只有口头遗嘱变更为书面遗嘱,才可以前往公证机构对遗嘱进行公证。
公证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3) 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4)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6)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 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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