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内容要符合如下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应当能够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的内容及形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4.立遗嘱的内容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的形式有:
1.自书遗嘱。
2.代书遗嘱。
3.打印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
5.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立遗嘱后有一方反悔可以通过重新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关于遗产进行重新的分配。找法网提醒您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