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强制执行会的分配是被继承人生前欠下债务的,以被继承人财产偿还债务,法院强制执行遗产后,如果有剩下遗产的,有遗嘱的按遗嘱要求分配,没有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费用如下:
1.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在10000元以下的,每件需缴纳50元;
2.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1.5%缴纳;
3.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5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1%缴纳;
4.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0.5%缴纳;
5.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0.1%缴纳;
6.申请强制执行没有执行数目、价额的,每件需缴纳50元-500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