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是:
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找法网提醒您,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
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
遗赠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形有:
1.作出遗赠协议的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作出遗赠协议的主体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制定的协议;
3.协议或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由于遗赠行为的特殊性,法律规定接受遗赠是有时效的。《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所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