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不会写字则不能采取自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因为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但是,立遗嘱的方式除了自书遗嘱还包括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遗嘱有效的条件有: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才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即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我国的遗嘱继承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遗嘱无效。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立遗嘱人可以变更和撤销所立遗嘱的情况如下: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推定为变更、撤销遗嘱。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
3.遗嘱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遗嘱即失效。找法网提醒您,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