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自愿放弃继承权有效,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即成立。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认的。继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继承权,在其他继承人有异议的情况下,必须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找法网提醒您,人民法院会根据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提出的恢复理由重新进行认定,非经法院认定程序,继承人不能自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