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的公证处可能会为了某些原因增加或者减少某些手续,但是一般情况下,公证继承的手续基本如下: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除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外,还应向公证处提交遗产的产权证明、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还应当提交遗嘱。
3、不继承财产的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应当书面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承诺或声明。
4、由公证机关制作继承权公证书,证明继承人拥有合法继承权。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申请的日期;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财产继承公证,证明的是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代表办理财产继承公证后,所继承的财产就已经归属于继承人。继承人应当在办理财产继承公证后,继续办理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将继承的财产登记到自己名下,才是正式完成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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