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应该分家产,女儿对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义务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
1.实物分割: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3.补偿分割。
放弃继承权的方式规定如下:
1.书面方式。实践中,用书面方式放弃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到公证机关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
(2)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
(3)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头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找法网提醒您,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