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写的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找法网提醒,《民法典》中是承认自书遗嘱的效力的,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应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变更遗嘱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和推定的方式变更。
明示的情形: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可以变更,公证遗嘱需要到公证机关变更。
推定的情形: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转移、撤销遗产的;遗嘱人故意损毁遗嘱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立遗嘱的方式包括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