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可作为遗产管理的人有全体继承人或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居民)委员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是清理遗产、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