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地关于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更新时间:2021-05-12 08:56: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高度危险物容易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破坏公共财产,一直以来高度危险物都是被严格管控的,如果他人使用高度危险物造成别人损害,那就要承担责任,那么民法典地关于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民法典地关于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一、民法典地关于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高度危险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高度危险物如何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一般而言,由事实的主张者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即举证责任倒置。

在某些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

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

三、占有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谁担责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民法典地关于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内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一千二百四十四条至一千二百四十六条都规定了相关赔偿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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