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医疗终结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根据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轻伤鉴定的费用一般包括一下情形:
1、损伤程度鉴定例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
2、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
3、伤残程度评定例700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
4、诈病、诈伤鉴定例1500;
5、医疗纠纷鉴定例4300;
6、劳动能力鉴定例700;
7、活体年龄鉴定例800;
8、男性性功能评定例700;
9、听觉功能评定例700;
10、视觉功能评定例700。
以上鉴定均不包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由被害方提出赔偿请求,由法院根据情节区别责任,判决被告方承担费用的百分比。
1、误工费:根据被害方,事发上月基本工资标准(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据证明,个体工商户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申报纳税额度,无业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局上年度年人均收)计算赔偿;
2、医药费:根据被害方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病历及医药费收据确定赔偿额。
3、赔偿费(这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如果是轻伤,基本没有赔偿费,如果是重伤造成残疾,根据被害人所在地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依据伤残赔偿标准执行赔偿。如果造成需要假肢或辅助器械(轮椅等)被告人根据法院确定的责任轻重,一并赔偿。
4、护理费: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据患者需要护理证明,并提供需护理时间期限,再根据实际护理人日均收乘以护理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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