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1-08-18 10:29: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民法典对于高度危险作业有着明确规定,高度危险作业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一般是指易燃易爆等工作。那么,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规定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二、高度危险物的举证责任定有哪些

举证责任一般而言,由事实的主张者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即举证责任倒置。

在某些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

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重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

三、什么是高度危险物

1、易爆物质是指固体或者液体物质或者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2、易燃物质包括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

3、剧毒性物质是指经吞食、吸入或者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 亡或者严重受伤或者健康损害的物质。

 4、放射性物质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且其放射性活度浓度和 总活度都分别超过GB 11806规定的限值的物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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