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由于被侵权人的过错
“由于被侵权人的过错”,是指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张三到李四家,张三故意将李四家的锁在笼中“狗”放出后,将张三咬伤。
2、由于第三人的过错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是指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张三到李四家,第三人(王五)故意将李四家的锁在笼中“狗”放出后,将张三咬伤。
3、由于被侵权人的过失
“由于被侵权人的过失”,是指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
例如;张三到李四家,张三“过失”将李四家的锁在笼中“狗”放出后,将张三咬伤。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违反管理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动物园的动物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是指证据认定规则(举证责任倒置)。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4、遗弃、逃逸的动物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5、“公务犬”损害
(一)“公务犬”,是指负有携带“公务犬”执行任务的国家机关(警犬)或军事部门(军犬)享有身份证明的犬。
(二)“公务犬”,在执行公务时,造成涉案的犯罪赚疑人或侵害国家军事利益的人损害的,只负责治疗,不负责赔偿损失。
(三)“公务犬”,在执行公务时,造成涉案的犯罪赚疑人或侵害国家军事利益以外的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当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出现第三人担责的情形的,既可以由侵权人进行承担,然后事后要求第三人请求相关赔偿,又可以直接找第三人承担。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由谁承担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