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是指,挂靠者(一般是无运输经营资质的自然人)购置车辆,通过与被挂靠者(一般是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将车辆登记为被挂靠者名下,对外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以被挂靠者的名义缴纳相关税费。
1、被挂靠人承担垫付责任。如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等。垫付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基于挂靠人是以其名义从事交通运输经营,作为名义车主和法律形式的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承担垫付责任。
2、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安徽省、河南省、山东省、江苏省等。该观点认为,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理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侵权赔偿,而被挂靠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车辆所有人,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侵害赔偿,均以过错共同侵权论处,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有限连带责任。如天津市、福建省、山东省部分地市、河南省部分地市等。该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收取该车辆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其理由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个人二者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被挂靠人对挂靠车辆形式上有所有权,实质上挂靠人受益的只是收取管理费这一小部分。因而,依据《民法通则》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是公平公正的。
4、不承担责任。河北省部分地区、吉林省部分地区。该观点认为肇事车辆虽挂靠在被挂靠人处,但被挂靠人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又不是车辆营运收入的受益人,所以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5、买卖车辆未过户的挂靠车辆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全国相当部分法院都是此种做法,该观点所谓理论依据是车辆支配控制理论和运行利益理论,所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答复江苏省高级法院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利益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赔偿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 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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