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则原则。即医护人员因法定过错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可适用于医疗损害。如果医护人员无法定过错,且在医疗实施时已经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因风险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适用医疗损害赔偿。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
3、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当患者疑似遭遇医疗事故时,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在医疗事故发生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承担责任;
2、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复印封存医院的病例,以便备用;
3、在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4、若争议不能解决,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过错责任是医疗损害的基本原则,只有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因过错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时,才可适用医疗损害赔偿。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医疗损害适用规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