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21-08-06 09:37: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可以侵犯的,做出侵权的行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侵权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因侵权行为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那么,特殊侵权行为包括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特殊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一、特殊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特殊侵权行为有行为人的产品缺陷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没有进行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有哪些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行为人虽不具备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仍要承担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在于: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民事责任不需要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赔偿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特殊侵权行为包括哪些的相关法律内容,综上,特殊特殊侵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产品侵权行为、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行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等。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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