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交通费: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同时,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最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系被害人之父),男,19××年7月28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在昆明市××路××号。
乙方:××,男,汉族,19××年1月29日生,身份证号:××××××,住昆明市××号××号。
甲乙双方因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垫付医药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62158.39元。
2、甲方未能获得足额赔偿的部分,由乙方协助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为被告,由其二人向甲方履行赔偿责任。
3、乙方支付赔偿费用后,甲方应当全面配合乙方向法官求情,减轻乙方的刑事责任。
4、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和乙方实际支付赔偿费用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在受到人身损害时受害者一定要保留好诊断证明、发票等票据,以维护自身权益。以上内容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法律方面的知识,欢迎来找法网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