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不是免责事由。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五)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责任,则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也规定了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一)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三)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五)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六)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要承担责任,无过错无需担责。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但在一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即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主要就是适用过错推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过错推定并不是免责事由。过错推定责任免责事由包括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等。只有满足了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过错推定是免责事由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