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1-10-04 11:20: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根据相关数据表明,离婚率已经远超于结婚率,这意味着在当今社会离婚的人数正在逐年递增。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标准?离婚过错赔偿的情形?有捉奸证据能拿到精神赔偿吗?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标准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标准

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离婚过错赔偿的情形

1、一方有法定过错行为。在婚姻家庭关系的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都会存在一些过错行为。但是,只有当一方存在法定的这些重大过错行为的,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情形。重婚是对法定一夫一妻制度最大的挑衅和破坏,之前我国仅仅通过刑法上的重婚罪予以规制,虽有效地制裁了重婚者,但是却无法给因对方重婚而遭受心灵等各方面创伤的配偶予以有力的补偿和抚慰,社会损害没有得到填补。同时使私法出现了坐视弱者权利被侵害而无法施以救济的空白区域,法律的漏洞显而易见。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其纳入民事侵权赔偿救济范畴,是一大完善。惟应注意的是,“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是认定重婚的本质特征,有否第二次婚姻登记仅仅是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重婚的划分标准而已,并非重婚的必然特征。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对于“同居”的理解,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里的“同居”,应是仅指“姘居”,主张立法用意并未将通奸包括在内;另一种意见认为此处的“同居”不仅包括“姘居”,而且包括偶尔的“通奸”行为。

2、过错的存在与单方性。侵权行为中的过错指行为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时的心理态度。虽然在法律的构成要件上,过错的存在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当然要件,没有过错,将不构成侵权。但司法实践中讨论这个问题意义不大。因为,判断有无过错的客观标准是有无以上的四种法定情形。有,视为有过错;没有,则视为无过错。所以过错这样一个主观上的概念,其判断标准在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已经客观化了。这是与一般侵权中的“过错”的重大区别。

问题的关键是过错的单方性即另一方的无过错如何认定。是绝对的无过错,还是相对的无过错,解释(一)没有作出说明。实际上,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双方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过错,很难确定一方绝对没有过错。正如有的文章指出的,一个妻子指责丈夫“包二奶”,丈夫却提出这是妻子长期对自己缺乏关心导致的,那么过错者谁呢?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无过错”只能是相对的无过错。对于这种相对的无过错的内涵的理解,有人提出应解释为“夫妻一方没有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至于具有其他不足以导致离婚的行为,均不在过错之列”。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严密的。试举一典型例子:妻与“妾”和睦相处。这种情况下,妻子并没有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其行为更不“足以导致离婚”,相反,三人可能和睦相处,甚至“其乐融融”。那么是不是该妻子就没有过错呢!显然,该妻子实际上对其畸形的婚姻家庭关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过错是非常明显的。如果此时允许妻子请求损害赔偿,有失公平,也不符合“同意免责”的法理。所以,笔者认为,这里的无过错应理解为,没有婚姻法禁止的上述四种行为,同时亦没有同意或以行为表示同意配偶的四种禁止性行为,方为妥当。

3、损害结果的存在。损害是指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侵权责任采取填补损害原则,无损害则无责任。因此,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当一方因对方的行为遭受了损害结果的,方有适用的余地。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期待权方面的损害;非财产上的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纯粹精神损害和其他损害,由于在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可能是最为普遍和深刻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是把握的重点,但是精神上损害的程度较难把握,应由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自由心证裁量之。

4、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一方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惟应注意的是,损害结果的存在与因果关系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无须请求权人举证,只要有一方过错行为的存在,即应认定以上两个要件都已具备。只是在确定损害的量化值时,应运用因果关系原理,将非因对方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排除在外。

5、特殊要件:过错行为最终导致离婚。即使具备了以上侵权的四个一般要件,尚不能行使请求权。离婚是损害赔偿发生的程序性要件,否则该赔偿程序无以启动。解释(一)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立法者应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离婚前财产尚处于共有状态,赔偿难以进行,不具备可操作性;第二,依我国特有的婚姻文化,如果没有离婚而支持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将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维护和发展,可能使原来已经出现问题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他过错,无过错方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经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不能得到支持。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赔偿,一审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答果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承担责任的内容: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具体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托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三、有捉奸证据能拿到精神赔偿吗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以下将分别讲述原因:

(一)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下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请求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实践案例中当事人如果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经查,不符合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始终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既然法律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即使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能拿到损害赔偿的条件。“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就算捉到奸,也不能证明他们同了居。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主要出现在离婚过程中,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若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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