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何质证

更新时间:2021-10-02 15:30: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要进行诉讼的话,需要经过质证的阶段。那么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何质证?怎么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何质证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何质证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何质证

(一)医疗费

质证要点:

1、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或是处方、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记载时间应相符,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受害人本人。

2、相关治疗和用药应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针对其他病症的治疗和用药,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无医院证明自购药品、医疗用具的费用不予赔偿。

4、转院应经原医疗机构同意(需要原医疗机构的转院证)且存在正当理由,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不予赔偿。

5、对于后期治疗方案及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只能提供医生估算的证明,不予认可,赔偿权利人原则上应待实际费用发生之后另行起诉。但是现在的习惯做法是在庭审中直接申请法院对后续医疗费作出司法鉴定,同已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付。

6、后续治疗费不包括心理治疗费用。

7、对过高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

8、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均不包括任何在美容场所消费的费用。

(二)误工费

质证要点:

1、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不予赔偿误工费。

2、只赔偿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不予赔偿。

3、只承担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而不是受害人的固定收入。有些受害者受伤后,单位并不扣发或者只是部分扣发收入,特别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在受害人属于工伤、受害人是军人、公务员的情况之下,大多数受害人的工资不会因交通事故而全部扣减。

4、受害人申报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的,不仅要求受害人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超过个人所得税始征起点的,还应提供完税证明),或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纳税证明,而且要求受害人提供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明。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与实际收入相差较大,可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或者社保局调查取证。

5、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并以此作抗辩,但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6、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如果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不予赔偿误工费。

(三)护理费

质证要点:

1、护理的必要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都应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住院期间不能认定为当然的护理期限。医院出具的证明明显与事实、病情不符的,申请鉴定机构鉴定。对于事实上的护理人员,需作前期的了解与证据收集。

2、确定护理级别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一般参照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 3.1.4条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程度分3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四)交通费

质证要点:

1、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

2、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普通硬座火车、轮船三等以下舱位为主,伤情危急,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可乘坐救护车、出租车,软座、卧铺火车,应要求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连号交通费发票要组织质证。

3、车票时间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应相符。对随行人员交通费不能一概承认,应该考虑该随行人员的必要性。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质证要点:

1、此项目赔偿的对象应是受害人本人,且仅限于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不应是此项目的赔偿对象,但受害人到外地治疗而又不能住院的情况除外。“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一般是指医院无床位,或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医院与住处等情况。

2、住宿费和伙食费的赔偿均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住宿费的赔偿以有正式发票为前提。

3、“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都不会差别太大。

(六)营养费

质证要点:

1、医疗机构没有出具意见的,营养费不予认可。

2、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应明确需要增加营养的必要性及期限,营养费的赔偿标准,由法院酌情裁判。

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但是一般都不会认定太多。

(七)丧葬费

质证要点:

查找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即可,法院一般不会适用错误。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质证要点: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2、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丧失劳动能力”与“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3、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可视为无劳动能力。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如主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应有充分的证据。

4、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受到损害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如果出生后死亡的,不予认可。凡请求养子女及养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证书。

5、赔偿此项费用仅限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和份额: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受害人作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受害人作为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承担扶养义务;

(3)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作为条件;

(4)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受害人由兄、姐扶养长大作为条件。

6、以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时间作为判断受害人依法是否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时点。

7、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作为被扶养人年龄的计算起点。

8、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不予赔偿。

9、仅应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不予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因为人伤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对死亡受害人赔偿的是余命的赔偿,对伤残受害人赔偿的是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那么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就已经包含了受害人伤残前负担对被扶养人的扶养费了,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再予以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就是重复赔偿。

10、对于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请求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先对受害人劳动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赔付及赔付的比例,这一点大部分受害者都忽视了。在伤残等级鉴定之后最好再做一个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11、被扶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按各自的身份状况分别适用城镇和农村的标准。

12、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分摊,特别是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分摊时,虚假证明较多(现在的派出所证明多数情况下也仅仅是证明目前的家庭情况,不能证明家庭分立的情况),需要提前调查取证。

13、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九)死亡赔偿金

质证要点:

赔偿权利人需提供法医的尸检证明(未尸检者除外)、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或是医院出具)、死者户口证明(确定死者属于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确定死者的真实年龄,特别是60岁以上的人员)。如死因不明,需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死因鉴定。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质证要点:

1、精神损害,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2)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重;

(3)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一般不予赔偿。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在此数额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十一)事故处理人员的相关费用

质证要点:受害人亲属在非死亡案件中支出的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不予赔偿,要注意甄别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怎么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典》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 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典》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典》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质证主要是根据赔偿上项目分别质证,一定要搜集好相关证据,才能更好的质证。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何质证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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