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有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肇事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即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具体的侵权行为特征考虑。
对于主观过错程度大,采取的侵害方式和手段恶劣的,应该多赔。侵权行为特征包括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原因、主观动机等具体情节。
2、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考虑。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受精神损害程度大的应该多赔。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抑或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对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受害人未来的发展是否有特定的影响等。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从双方责任、过错大小因素考虑。
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人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可以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来考虑。
4、从侵权人的承受能力考虑。
综合侵权人的身份、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5、从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考虑。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贫困地区和经济十分发达地区这一赔偿数额显然要区别对待才能起到相应的补偿、惩罚、教育及警示作用。
6、确定赔偿数额限制,设立各地区的最高限和最低限。
数额限制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又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标准也不尽一致。以笔者所在的华律网地区法院为例,近几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5000元至5万元。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以伤残评定等级作为参考标准之一,对于不构成伤残的一律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做法欠妥当,在一个法治、民主、文明社会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的人性化和对生命、精神的高度尊重。对于有些不构成伤残的一般性伤害,虽然身体伤害程度不是很高,但受害人在心理上、精神上还是遭受了一种痛苦经历和创伤,这种经历、创伤往往对受害人现在或将来的生活、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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