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一)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侵权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赔偿金额为1000-5000元。
(二)侵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按伤残程予以划分。
1、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一般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2、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严重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3、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轻微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
4、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严重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0元 .
5、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限一般为100000元。
交通事故死亡补偿费的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般认为死者遗产是指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而车祸肇事者赔付的死亡补偿费只能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并不是对已不再是民事主体的死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称的“死亡补偿费”,其性质应为死亡抚恤金,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按继承处理。
而遗产的继承者则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而死亡抚恤的对象及求偿扶养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求偿主体也是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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