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焦点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12-02 14:02: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汽车已经人们出行的代步工具,马路上的汽车也是越来越多,随之而来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是越来越多,当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是需要进行责任认定在进行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焦点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焦点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焦点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民事案件仅具有证据作用,只要受害人能够提供机动车致害的证据,机动车方就应承担受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这样法院完全有权而且可以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审查、改变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不必畏首畏尾;

  (二)如交通事故处理长时间未结束或交通管理部门一直未进行调解,当事人的诉权并不受影响,法院可直接受理。

  无过错原则只针对“机动车方”,并不包括“机动车方内部”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实际所有人、借用人、承包租赁人等的责任承担。“机动车方内部”原则上仍应以交通事故责任者为承担主体,同时为体现危险责任及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律,其他主体应基于如下原则承担代付、垫付或连带责任:

  1、谁从汽车驾驶中获取利益或支配汽车行驶;

  2、谁对事故发生有过错或风险责任,如为共同责任则是否有意识联络或虽无意识联络但责任是否难以分清。

  比如受雇人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应基于产生危险且与雇佣人的特殊关系承担垫付责任;如雇佣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则所有人因其支配权被隔断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如雇佣人未经所有人知晓而擅自借与他人使用,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则所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因为:

  1、因所有人不享有任何利益,也无实际控制之可能,类似的如初始登记所有人出卖车辆但未过户;

  2、借用为合法民事关系,所有人的支配权已被合法民事关系所阻断,类似的如质押、汽车修理等;

  3、借用人与所有者无主观或客观之联系,类似的如盗窃、偷用等。令人不安的是,现实中总是弥漫着让所有人承担责任的“劫富济贫”思想,这种片面理解危险责任,使他人承担毫无联系、莫名其妙责任的侠义行为是没有法理依据的。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内容包括哪些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可达20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交通事故扣车扣多长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虽然规定了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却未规定扣留的期限。在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焦点有哪些的相关法律内容,综上,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焦点通常情况下在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如果双方当事人关于赔偿的数额不能够达成一致的情况之下,可以要求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其中予以协调,实在协商不了的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大家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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