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残值的处理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部法院法官判决残值归属于保险公司没有争议,具体如何处理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针对车辆目前存在或者原告不愿利用的情况,车辆全部损失达到报废状态,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损后,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
第二、针对受损车辆目前不能交付保险公司,法院根据车辆事故受损价值鉴定报告,赔偿金额扣除车辆受损残值的金额。
第三、如果保险仅仅答辩要求车辆残值归属公司,车辆交付不能情况,保险公司不申请残值鉴定,则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一)在一起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个以上重伤的;
(二)在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负同等责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三)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赔偿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没有能力赔偿的。
(四)在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事故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一)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三)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对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 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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