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停运损失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1-12-12 13:01: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当今十分平常,而有时候事故发生后,交警会对其车辆进行扣押,此时会产生一个停运损失。那么交通事故停运损失如何认定?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的全责由谁承担?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交通事故停运损失如何认定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交通事故停运损失如何认定

一、交通事故停运损失如何认定

(一)按固定损失加实际收入(纯利润)计算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第39条规定,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包括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和实际收入损失。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包括定期向所属企业交纳的规费、各项固定费用;实际收入损失应参照同期该行业平均营运收入(实际收入)水平按一定比例确认。虽然这是成都地方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可以作为参考。

对于承包费,或称“份子钱”,像北京地区对此加以区分,可以简单了解。《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2017年5月3日)中提到:若出租车司机人身受到损害的治疗和休息时间基本与车辆修复时间重合或超出车辆修理时间,则只吸收合并为误工费情形,由交强险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若出租车司机治疗休息时间短于车辆修理时间,则需对车辆承包金损失区分为两部分来确定。出租车司机治疗及休息期间的车辆承包金损失作为误工费由交强险在死亡伤残项目下赔偿,超出该期间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作为停运损失,由侵权人个人负担。若出租车司机伤情轻微不影响驾驶但车辆受损较为严重,此时可以认定车辆停运并非人身受损而系车辆受损所致,故车辆承包金应作为间接损失由侵权人负担,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二)参照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8月14日)第26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财产损失的范围,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的,应由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时,可按照事故发生时当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倍予以计算;如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以上计算标准尚未颁布,则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为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 2017 〕14 号)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的,可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能够证明事故车辆每日由两班司机驾驶的,可按上述标准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在赔偿权利人无法举证停运损失时,采用上述定量化赔偿方法,有利于解决纠纷,做法值得肯定。但是否合理,要视个案具体情况而定。

(三)委托价格评估公司对停运损失进行鉴定

如果对停运损失无法确定,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由价格评估公司对损害车辆的停运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出日运营损失标准,再由法院查明停运天数,即可得出停运损失总额。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采用鉴定方法计算停运损失。法院一般会审查鉴定资质、鉴定程序、鉴定结果,依法作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意见。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发生后,按如下标准进行赔偿:

(一)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三)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五)医疗费的确定标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六)误工费的确定标准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七)护理费的确定标准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八)交通费的确定标准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十)营养费的确定标准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丧葬费的确定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交通事故的全责由谁承担

(一)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这是肇事驾驶人首要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然而有些机动车驾驶人却因为法制意识淡薄,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心存侥幸,不但不停车,反而弃车而逃或者驾车逃逸,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由于肇事逃逸使事故现场不复存在,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或者无法认定,所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l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

(三)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责任的根据,也是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毁灭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可能导致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以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毁灭证据,就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一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道路交通中,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教练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 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只是在学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因为教练员只对学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过错负责,这是教练员的法定职责所产生的必然的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的停运损失一般是对固定损失和合理的利润,如果不确定的,还可以请第三方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交通事故停运损失如何认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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