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次责分哪些

更新时间:2021-12-17 12:31: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一个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并不是所有人都是有同样的责任的,因为很多时候往往都是有一方疲劳驾驶,或者有一方是醉驾导致的一些交通事故,所以说,交通事故往往是会有主次划分的问题,那交通事故主次责分哪些?以下由找法网编辑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主次责分哪些

  一、交通事故主次责分哪些

  对于交通事故负主次责任赔偿划分标准已无全国统一标准,具体可参照各省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

  车祸主次责任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1、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2、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4、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赔偿起诉时间有什么限制

  交通事故索赔诉讼时效的确定主要存在以下五种情况:

  1、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无关的损失

  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应该是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两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

  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应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在治疗终止或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

  《民法典》第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

  3、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

  如外伤性失语、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缩等,诉讼时效应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4、对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诉讼时效从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按照损失的不同性质计算,即人身一年,其他两年。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后或者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逾期不履行的,诉讼时效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结案或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后,受伤人员出现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的

  可以就治疗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起诉,诉讼时效自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或者自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之日起计算。

  三、劳务聘请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怎样赔偿

  受雇司机从事雇佣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个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或其他形式。

  虽然,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是,受雇司机为雇主从事劳动,由此获得的利益由雇主享有,雇员所获得的工资与其劳动创造的价值不具有对等性。享有的利益应与承担的风险相称,是基本法理和社会常识。从事道路运输本身就是高度风险活动,雇主也是明知的,在工作中受雇司机的生命健康承受着巨大风险,而其所获得的工资待遇显然与其承受的风险不相符,如果还要求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雇员更加不利,最终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同时,如要求雇员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反过来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确定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则对于那些没有法律观念、缺乏责任感的雇主来说,他们可能会想当然地以受害人可以依据连带责任的判决结果要求雇员承担责任,更加可能会肆无忌惮地逃避执行。

  交通事故主次责,偿划分标准已无全国统一标准.如要求雇员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反过来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找到的交通事故主次责分哪些的相关的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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