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可以扣留驾驶证,主要有以下情形: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6、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7、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首先,交警扣了证件没有出具强制凭证本身是违反相关工作流程的。另外交通事故发生,责任明确的话应该尽快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完成事故处理。只有交警完成了认定书的出具,以及相关的处罚决定书的出具,证件才会归还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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