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是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履行相应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哪些属于高度危险活动,虽然有的网友并不是做这些危险的工作,但是有的网友可能恰好的工作就是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我们要了解好相关的法律责任,才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请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