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是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履行相应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所找到相关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由谁担责的内容,如果发生了致害的情况是要由经营者进行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发生灾害的情况,所承担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但不能完全没有责任。还有什么想要问的,就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