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为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因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要求数个侵权行为相互之间是独立的。
2、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数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性质相同,都是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并且损害内容具有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010年10月20日,凌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北松公路时与王某驾驶的二轮车相撞倒地(驾驶人王某已逃逸),适逢张某驾驶的中型货车行驶至此,凌某被货车右后轮碾压致死,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逃逸的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凌某和张某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凌某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与逃逸的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行为对凌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均具有原因力,但相互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均为过失而非故意,属于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类型,故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错大小或者数行为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对逃逸王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如果分别实施的侵权可以确定责任人及责任大小的,那么可以由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上文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什么时候分别侵权需要承担按份责任及相关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了法律方面的困难有待解决,欢迎来找法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