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活动致害由谁担责

更新时间:2021-08-18 11:10: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高度危险的活动,民法典对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伴随的就是责任归属问题。那么高度危险活动致害由谁担责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由谁担责

一、高度危险活动致害由谁担责

民法典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故此,高度危险活动致害应该由经营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人承担。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二、什么是高度危险活动

高度危险活动是指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活动。从事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三、民法典对高度危险活动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高度危险活动致害由谁担责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高度危险活动致害应该由经营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人承担。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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