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不是为了纵容员工无所顾忌地去执行工作任务,员工也应当有自己的判断力,对于明显是违法的行为应当拒绝实施,否则也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同时也不是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对于确由员工个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法律保留了用人单位向员工进行追偿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使自己的损害降低到最小化。
法律进行此项规定的最终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者。另一方面也让用人单位时时敲响警钟,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在劳务派遣期间,若派遣的工作人员工作时造成他人损害,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那么则由它来担责。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可以登录找法网,我们会安排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