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第一,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主要指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必要时,可由医学专家鉴定后划分轻重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第二,加害人主观过错程度。这可以作为考虑制裁加害人的重要依据。过错严重的,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激忿、怨恨等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精神利益损害大,为平复这种伤害,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也体现制裁的程度。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受害人较容易谅解和容忍,制裁也应较轻;
第三,侵权人具体的侵权情节。即从加害人侵权行为方式、手段等方面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之轻重。婚姻法第46条已列举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可对列举的四种情形分类排列,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情节严重,侵权方式恶劣,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第四,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如从双方结婚年限考虑,双方结婚时间长,无过错方对其婚姻具体生活投人较多,对婚姻稳固的期待也较高。此时,如遇对方过错而离婚,使得无过错方损失较大,其未来共同收益的期待也破灭,离婚的痛苦加大,赔偿金的数额相应要多些。
(一)斟酌法
也称综合因素法。它是指综合考虑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各种因素来斟酌,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对于侵犯健康权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遭受痛苦的程度;
2、、侵害人过错的轻重;
3、侵害人的资力;
4、行为的具体情节;
5、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态度即认错态度与程度;
6、诉讼当地的经济状况
(二)参照法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一些不确定的标准如受害人因健康权受损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或侵害人、受害人收入的状况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幅度。在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非毫无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规定已对交通事故的抚恤金数额作了规定,可以此为参照,在以受害人因健康权受侵犯而产生的各种必需费用,如误工费、医疗费等为参照时,赔偿数额不宜超过各类费用的总和。在参照侵害人收入时,应以其月收入为基础,不宜使其月收入与承担的赔偿金额差额过大。
(三)具体标准幅度法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它有一个上限与下限的金额,并且在上下限之间分几个档次,这些档次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空间。对此司法解释已作出部分上下限以及档次规定。
(四)内定法
内定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总结本地区侵犯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具体赔偿数额的方法。内定法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与实践性,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变化。
在评定数额时,首先必须以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为基础,并且要综合考虑各项原则,将各项原则融入以上四种方法的综合评定当中。在具体评定方法的综合考虑中,内定法是其形式,通过内定制定具体标准幅度的档次。在发生此类纠纷时,参照受害人健康权受损而产生的各种费用、法律有关规定及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情况,运用斟酌法确定应适用的档次,并由法官行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侵害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一)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
(二)公平适用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
(三)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
(四)过失相抵原则。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五)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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