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没过户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未过户但只要发生交付的行为,所有权就发生转移。车辆买卖没过户,如果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实际交付车辆,车辆物权就发生转移了。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原车主担责,由现机动车驾驶人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要注意的是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未过户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当事人应尽快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的转移登记。
另外,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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