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二) 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三)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四)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五)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六) 失效、变质的;
(七) 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八) 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九)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罚款是会按照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来进行处罚罚金,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是属于严重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只要售出的产品使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那么就会进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处相应的罚金。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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