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及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受自己支配和控制,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人格权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生命健康权等。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及保存个人财产的场所, 不得随意人侵、搜查、查封和破坏。公民可以自由与别人通信, 不受别人干涉。通信内容受法律保护, 他人不得非法私自开拆、隐匿或毁弃。
限制人身权利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判处刑罚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
二是受到行政处罚的:这个只能由公安机关做出,要有证据及处罚决定。
三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中须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人。行政方面的措施有传唤,8个小时,要求是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关的嫌疑人;对有可能处以拘留以上的可以传唤24小时,特殊、复杂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在这里传唤和据传还有强制传唤没有什么时限上的区别,区别就是自己来还是让人可拷过来。
四是须接受强制调查与询问的:人民警察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为: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
(三)有作案嫌疑但身份不清的,
(四)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也可以最长限制48小时。
五是被刑拘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民的人身权是指与公民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益。公民的人身权有两类:一类是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姓名、肖像、婚姻、隐私等权利。一类是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署名权、荣誉权等。
《民法典》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具体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家庭亲属权、男女平等权、著作权、发明权、署名权等。
公民的人身权是公民享有财产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人身权,就无法享有财产权。由于人身权具有与个人的人身不可分割这一特征,决定了人身权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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